第八十一条 学校经费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及社会捐赠等。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八十二条 学校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财务与资产进行管理,并制定相关细则规范具体管理工作。
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
第八十三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以及“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学校设立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等机构,指导和协调学校的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
学校资产购置实行政府采购的相关制度。
第八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校和二级单位两级经济管理责任制。校长或由校长授权的副校长、校内各二级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各自权限范围内组织年度预算,监管经费支出,分别对学校和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以及经济活动的规范性、真实性和使用效益负责。
第八十五条 学校按照“三重一大”的决策制度,对重大经济事项、大额资金支出实行集体决策,分管校领导按决议审批;校内各二级单位的重大经济活动必须通过本单位党政联席会在本级权限范围内讨论决定,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对经费支出进行签批。
第八十六条 学校依法所得的各类收入,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决定进行二次分配,学校和二级单位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八十七条 学校依法管理和保护校名、校誉、学校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