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教学、科研、学科、人事、财务、学生事务、发展规划、对外合作、国际交流和职能监督等管理部门。
第六十六条 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公布管理权限、管理程序、服务事项、办理期限等,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置公共管理服务部门,为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和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提供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后勤服务保障体系,设置相应的机构,为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和师生员工的生活提供后勤服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授权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行与管理机制。
第七十条 管理、服务部门和直附属单位实行首长负责制。
学校设置相关专门委员会,协调和处理学校综合性管理事务,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