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学校以理工为主,以能源资源为特色,推动多学科协调发展,促进学科交叉融合。
学校根据国家需求和自身的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三条 学校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重点面向科学前沿和能源、资源、环境、安全等领域关键技术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推进知识创新,提高学术水平。
第十四条 学校发挥人才和科技优势,突出特色,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技术成果转化,为国家现代化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学校履行文化传承和创新的使命,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大力培育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品格,扬弃旧义,创立新知,发挥大学文化的育人作用和对社会的引领作用。
第十六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继续教育和其他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学校选派学生出国留学并接收来华留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确定学历教育学制和修业年限。
学校在学历教育基本学制的基础上,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校可实行本硕连读和本硕博连读。
第十八条 本科生、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学分制。根据各类学生培养规格的要求,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健全和完善相应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
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校学籍管理规定,为修满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法律规定和授权,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卓越学者或者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文化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